济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济大校字〔2020〕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国家、学校对困难学生的关怀,发挥资助育人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19〕1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9〕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主要来自上级部门拨款、学校事业经费收入和社会爱心捐助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审核和管理等。
第六条 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成立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的评审和推荐等。
第七条 班级(或年级、专业)成立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年级、专业)的材料收集、评议和推荐工作。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申请资助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各项资助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申请各项资助,已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相关资助的应予以取消。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有各种挥霍浪费、不合理消费等不良行为者; (四)学年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未解除者; (五)延长修业年限者; (六)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 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 孤儿;
- 烈士子女;
-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 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困难:
- 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 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困难:
-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 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单位认定工作小组每年3月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单位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以公共服务部门为主,兼顾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 各用人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固定岗位需在每学年指定时间由用人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需提前2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 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临时岗位一般按次计算。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比例、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三档4400元;二档3300元;一档2200元。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惠及全体学生,其中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每学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建档立卡学生原则上最低享受国家二档助学金。免费师范生等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学费减免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全额减免,年减免最高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儿学生、残疾学生和烈士子女; (二)山东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部分减免。 (一)享受民政部门低保资助家庭的子女,地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定为扶贫户的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二)家庭中父亲或母亲有伤、亡、残、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因本人患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也可不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限制。
第二十条 上学年考试有不及格课程(一年级学生当学年考试有不及格课程)或当年享受过其它形式学费减免的学生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每年4月和10月各评定一次,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有特殊需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突遇变故学生设置的临时性、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在校期间患病住院治疗的; (二)学生发生意外变故而导致伤病等; (三)其他未预见性原因,各单位研究后认为需要补助的。
第二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金额由各单位视情况决定。各单位于年底前将本年度资助学生名单及发放金额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事项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提交相关证明后,可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通过“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如对各类资助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公示中提供的渠道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