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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原始文件
本页面内容基于《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济大校字〔2025〕42号)整理,详见 原文。
处分种类
| 种类 |
说明 |
| 警告 |
最轻处分 |
| 严重警告 |
较轻处分 |
| 记过 |
中等处分 |
| 留校察看 |
较重处分 |
| 开除学籍 |
最重处分 |
违纪行为分类
扰乱教学秩序
| 行为 |
处分 |
| 一学期内旷课 10-40 学时 |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
| 一学期内旷课 40 学时及以上 |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
| 考试违纪 |
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 |
| 考试作弊、协同作弊(情节较轻) |
记过 |
| 代替他人考试、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出售试题答案牟利 |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
| 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作弊 |
开除学籍 |
| 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
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
| 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代写、买卖论文 |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
扰乱生活秩序
| 行为 |
处分 |
| 打架未致他人受伤 |
警告或严重警告 |
| 打架致他人受伤 |
记过或留校察看 |
|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 |
记过或留校察看 |
|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 |
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 |
|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
按《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处分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行为 |
处分 |
|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 |
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另需照价赔偿) |
| 侮辱、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 |
记过及以下 |
| 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 |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
| 违反网络使用规定 |
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
|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屡教不改 |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 |
处分程序
- 发现违纪:职能部门、学院发现违纪行为,收集固定证据
- 告知学生:告知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
- 作出决定:学生本人在拟处分学生谈话告知记录表中签字确认
- 送达处分:处分决定作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
- 申诉权利:学生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处分解除
| 处分种类 |
解除期限 |
解除程序 |
| 警告、严重警告 |
6 个月后 |
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解除 |
| 记过 |
9 个月后 |
本人申请、本班同学 2/3 以上表决通过、辅导员鉴定、学院同意、报学工部审核批准 |
| 留校察看 |
12 个月后 |
同上 |
注意
- 毕业前一学期受到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的,原则上不予解除
- 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再次违纪时加重处分
- 三次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分管理权限
| 处分种类 |
决定权限 |
| 记过及以下 |
学院提出意见,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决定 |
| 留校察看 |
学院提出意见,学工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
| 开除学籍 |
学院提出意见,学工部审核,合法性审查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