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秀毕业生推荐办法
一、推荐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二、推荐条件
- 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 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 在校期间无不及格现象(选修课程、第二学位课程或辅修课程也包含在内);
- 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等级以上和学校体测评奖评优相关要求;
- 其他条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当年评选条件执行。
三、推荐时间
每年3月份进行。
四、推荐比例
按毕业生总人数的5%以内评定。
五、推荐表彰办法
-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班级同学按条件推荐。参评学生需由班级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上报。
- 优秀毕业生经所在学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审核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 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或人社厅审批。
- 经上级相关部门进行评选确定后,按照相关文件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