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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评选与奖金须知


济南大学本科生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可放宽至前50%(含50%);除二专业外无不及格科目。 (四)体测成绩须达到60分及以上。

四、评审要求

(一)励志奖学金每学年10月份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三)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免费师范生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申请与评审

(一)宣传动员与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励志奖学金的宣传、名额分配、评审组织等工作。 (二)学院组织申请、推荐与公示。各学院结合评选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符合条件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查、公示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评审程序、申请人推荐资格进行审查;无异议后,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如有违犯,将取消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三)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学生受奖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或人员相应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5年9月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出现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当年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