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 荣誉评选与奖金须知


济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每学年获得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上一学年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均在专业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现象,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上一学年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均在专业前15%(含15%),且没有不及格现象,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体测成绩须达到80分及以上。

四、评审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10月份评审一次。 (二)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三)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五、申请与评审

(一)宣传动员与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名额分配、评审组织等工作。 (二)学院组织申请、推荐与公示。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查、公示与评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评审程序、申请人推荐资格进行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如有违犯,取消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三)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学生受奖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或人员相应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5年9月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出现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当年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