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学生荣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类别
第三条 学生荣誉包括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两个类别。
第四条 奖学金包括各级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等设立的奖学金。
Ⅰ类
- 济南大学宋健奖学金
- 国家奖学金
- 国家励志奖学金
Ⅱ类
-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
- 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Ⅲ类:济南大学本科生奖学金
Ⅳ类:社会各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五条 荣誉称号包括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
(一)集体荣誉称号
Ⅰ类
(1)全国先进班集体 (2)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 (3)大学生“小平科技创新团队”
Ⅱ类
(1)山东省先进班集体 (2)山东省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 (3)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先进集体 (4)山东省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Ⅲ类
(1)济南大学先进班集体 (2)济南大学十佳团支部 (3)济南大学优秀团支部 (4)济南大学十佳志愿者服务队 (5)济南大学十佳社团
Ⅳ类:院级
Ⅴ类:其他
(二)个人荣誉称号
Ⅰ类
(1)全国优秀学生干部 (2)全国三好学生 (3)全国优秀共青团员 (4)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5)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
Ⅱ类
(1)山东高校十大优秀学生 (2)山东省优秀学生 (3)山东省优秀学生干部 (4)山东省优秀共青团员 (5)山东省优秀毕业生 (6)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7)山东省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学生
Ⅲ类
(1)济南大学优秀学生 (2)济南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3)济南大学优秀毕业生 (4)济南大学十佳团员 (5)济南大学优秀团员 (6)济南大学优秀团干部 (7)济南大学优秀青年志愿者 (8)济南大学十佳志愿者 (9)济南大学社会实践优秀学生 (10)济南大学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11)济南大学优秀心灵使者 (12)济南大学优秀教学信息员
Ⅳ类:院级
Ⅴ类:其他
第三章 推荐与评选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评优类别成立相应的学生评优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院学生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具体组织、申报、评选工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学校报送或推荐。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副书记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学校奖学金、荣誉称号的组织领导、审核、评定和省(市)级及以上奖学金、荣誉称号的推荐等工作。
第八条 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和具体推荐详见各类评选(推荐)办法;社会各界在学校(学院)设立的奖学金评选办法由设立方与学校(学院)共同商定实施;学院可根据情况制定院级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校级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后,学校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奖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协调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按时发放,校级奖状、证书等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统一印制、发放。院级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后,由各学院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上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经上级相关部门进行评选确定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学生所获荣誉称号相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试行。
附
- 济南大学学生荣誉一览表
- 济南大学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评选(推荐)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