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营造“安全、文明、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检验、展示学校教育质量、学生综合素质、校园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创建安全舒适、整洁美观、文明健康、文化丰富的学生公寓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实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牵头管理服务,学院各负其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住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住宿学生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住宿配套设施,接受住宿的相关服务; (二)对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在公寓内开展正当、有益,但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的文化活动; (四)参与学生公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各项活动; (五)对公寓管理中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住宿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和住宿管理,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三)与学校签订《济南大学学生住宿协议书》,《济南大学学生公寓安全逃生窗管理责任书》,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正确使用并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六)加强自我安全防范,妥善保管私人物品; (七)公寓内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发现危及学生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学生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安全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职责: (一)研究学生公寓管理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学校提出工作建议;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学院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三)对学生公寓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学生公寓文明创建活动; (六)每年度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七)其他需要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职责
(一)指导各学院、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公寓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制度; (三)负责学生公寓物业监管和考核工作; (四)开展公寓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公寓文化氛围; (五)加强学生公寓基础文明建设,组织对学生公寓安全、卫生、纪律等工作的检查评比,及时通报公寓管理情况; (六)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演练,保障公寓楼内的安全秩序,维护好安全设施; (七)为学生提供完善的服务项目和热情、周到、文明、规范的服务,满足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 (八)及时回复、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 (九)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建议。
第八条 学院职责
学院应把学生公寓作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职责: (一)学院领导每学期1次,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学生公寓,辅导员每周进公寓不少于3次,班主任每周不少于1次,开展思想教育,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三)建立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发挥学生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四)遴选宿舍安全员,加强安全管理; (五)根据学院特点组织健康而丰富多彩的公寓文化活动,加强公寓文化建设; (六)加强学生公寓的卫生检查和监督,加强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管理,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适时作出奖励或处罚; (七)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培养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职责
学生工作处、团委等学生工作部门,要积极指导、协调、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做好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工作。
第十条 安全管理处、后勤保障处职责
安全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培训、演练、监督和安全设施检查、维护,负责学生公寓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公寓内治安案件的处理等。 后勤保障处负责学生公寓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负责公寓服务经营项目的管理;与学生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行为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职责
(一)及时反映住宿学生的要求,对公寓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二)检查住宿学生的卫生、纪律、安全情况,做好督促和宣传工作; (三)开展公寓文化活动,加强公寓文化建设;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公寓安全管理; (五)组织学生参与公寓内的公益劳动,开展社区服务; (六)做好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宿统一管理要求
学生住宿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一)学生根据学校规定和要求提出入住申请,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排学生入住。新生报到前,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按照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将学生宿舍分配至学院,由学院负责将学生分配至宿舍及床位; (二)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指定宿舍及床位入住,不准私自调换宿舍及床位。新生报到时,到被录取学院领取宿舍钥匙,并在指定宿舍及床位入住,不准私自调换宿舍及床位; (三)未经批准,学生不准在校外(内)租房居住; (四)学校不提供学生结婚用房; (五)学校对学生宿舍进行调整时,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毕业生退宿
(一)毕业生要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 (二)退宿程序:毕业生离校前,每个宿舍指定一位责任人,由学院留存其有效证件;责任人在办理完本宿舍离校手续后,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宿舍管理员到该宿舍验收室内设施和物品是否完好,若无损坏或丢失,管理员收回宿舍钥匙并换锁,在《宿舍清退凭证》上签章;责任人凭《宿舍清退凭证》由公寓管理中心线上办理离校手续后,学生回所在学院领取相关证件; (三)室内设施如有损坏、丢失,应给予赔偿;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退宿
(一)学生因出国学习或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退宿时,须持《学生离校手续单》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二)中途休学、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住宿费;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保留床位,私人物品由本人妥善保管,复学学校重新安排宿舍; (三)其他不适合在校住宿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宿手续,并与学院签订安全告知书和承诺书; (四)学生应在办理完退宿手续3日内,将个人物品全部搬出,逾期不搬者,将视为违约留宿,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强制搬出。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就学生公寓的住宿、用电、用水、防火、防盗及卫生防疫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畅通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渠道,建立值班制度,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第十六条 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的学生公寓,学生进出公寓一律刷脸出入,管理人员有权阻止违规进出公寓者。
第十七条 未经允许,男士不准进入女生公寓,女士不准进入男生公寓。
第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为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学校加强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对部分学生公寓实行封闭管理。留校住宿的学生,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到指定的学生公寓楼住宿。
第十九条 学生住宿期间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宿舍秩序,不得在宿舍内从事打球、跳舞、打闹、大声播放音响、玩电子游戏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与学习的活动。
第二十条 作息管理
(一)学生公寓实行作息时间统一管理。每年“五一”至“十一”为夏季作息时间;每年“十一”至次年“五一”为冬季作息时间。统一关闭楼门时间为:周日至周四22:30,周五、周六23:00; (二)禁止晚归,特殊情况晚归者必须向值班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晚归原因; (三)公寓楼门关闭期间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外出者,需向值班人员说明并做好登记; (四)严禁无故夜不归宿。
第二十一条 卫生管理
住宿学生应注意个人卫生,自觉维护室内及公共场所清洁: (一)宿舍每天应安排值日,打扫卫生,保持环境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二)不准乱丢、乱抛杂物、乱泼污水和随地吐痰,禁止在墙上乱刻、乱画、乱挂、乱贴、乱钉; (三)禁止饲养宠物; (四)禁止从窗户、阳台丢弃任何物品,禁止在楼道堆放杂物等,不得在阳台、窗台等处存放任何可能形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观看淫秽录像、浏览非法网站、传播非法信息、参与非法传销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举行非法集会、示威、宗教等活动。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学生在公寓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
第二十五条 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公共秩序,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应按学校规定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断改善学生公寓的安全设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消防安全等各项建设,对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加强对学生公寓工作人员的消防意识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通道,会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炊具,严禁存放、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热器,严禁熄灯后在宿舍内点蜡烛及使用其他明火,严禁携带电瓶进入公寓,严禁从宿舍内引出电线为电瓶车充电。
第三十条 严禁私自更改供电线路、乱拉电线或网线、乱装电灯、乱安插座和在配电设施或线路上乱挂物品,宿舍内严禁使用非认证(没有经过国家3C认证)的伪劣插座和充电器,插排必须统一一挂在宿舍床铺上面墙上,宿舍内严禁插排串联,不得将充电宝、充电器、插排裹在衣物中充电。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不得悬挂床帘。
第三十二条 宿舍空调插座为专用插座,不得将空调以外电器接入空调插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严禁擅自挪用或损坏公寓楼内消防门、逃生窗、消防栓、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走廊堆放个人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五条 离开宿舍要及时关闭电源,取下充电插头。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公寓内吸烟、酗酒。
第三十七条 禁止私自留宿他人。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或更换门锁,不得将本宿舍的钥匙放置在宿舍门框上,更不得转交他人,不得从窗户、阳台出入宿舍;未经许可,不得到楼顶天台。
第四十条 学生搬进或搬出大件物品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在值班室登记,方可进出。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发现宿舍门锁被换或宿舍物品被盗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值班室报告,保护好现场,并配合有关人员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离开宿舍要关窗锁门,在宿舍休息时也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未带钥匙无法进入宿舍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由值班人员开门。
第七章 设施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收费标准,配备学生公寓物品及设施。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内的水、电、暖、网络、床、橱柜、桌椅、窗帘、电扇、空调等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设施,不得私自移动位置或改变布局。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使用网络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水电使用制度,自觉树立节约意识,超额用电时,应主动缴纳超额费用,无法计算个人超额费用时,由宿舍全体成员平均承担。发现设施设备及家具损坏的,应及时到值班室报修。
第四十八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公寓设施出现损坏,责任人应照价赔偿;恶意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宿舍内存放、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锅)、热得快、卷发棒、电热毯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违禁物品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宿舍内有吸烟、饲养宠物、悬挂床帘等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未经学校允许留宿他人或私自出租个人床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宿舍内将空调以外电器接入空调插座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宿舍内存放电动车电瓶或从宿舍内引出电线为电动车电瓶充电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无故晚归、旷宿或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等行为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其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发生疫情、突发事件等紧急状况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此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校本科生、研究生的住宿管理。其他学生需住宿的,要经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入住,其管理依据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