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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济南市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出入校园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和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及暂住我校的各类人员,须凭工作证、学生证、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校外人员来校办事,应由校内联系人登录【智慧济大】-【办事大厅】,进入【临时因公务活动进出校园人员申请】流程进行申请或到门岗登记接领外来人员。保安员在学校出入口及校园内部,有权查验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有效证件,进行核实身份。探亲访友的,有校内联系人到门口登记领人校园。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和宠物带入校园。

第十三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听从门卫指挥,经门查验并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出。凡运营性机动车辆未经门卫许可不准进入校园,禁止无牌无证车辆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校内安保人员管理指挥,严禁堵塞校园道路,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 学校门卫如果认为进出学校的人员可能携带禁物品或可疑物品,有权要求其开包配合检查。

第三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严禁组织或参与邪教活动。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不准在宿舍区、教学区进行妨碍正常生活及教学秩序的文体活动。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不得损坏花草树木;不得损坏公私财物。

第二十一条 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禁携带或私藏管制刀具和武器管理。 (一)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1)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 (2)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 (3)其它非学习所需刀具,包括水果刀、工艺刀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刀具。 (二)不得持有弹弓、弩号、气枪等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武器。 因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摔砸物品、抛撒杂物及酗酒、猜拳行令、赤身裸体、男女间过度亲热等不文明行为。严禁在校园内大声唱歌、狂呼乱喊、高声弹奏乐器和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作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安全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私盖房屋、搭建棚厦等临时建筑,不得在校园围墙挖洞、开门,不得破坏校园植被和草坪绿地。严禁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公众活动或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等活动),事先须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学生须报请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 校内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学校宣传部门、校团委和学生工作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商贩进入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配送外卖、商业宣传。教职员工及服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进行摆摊、送外卖、团购配送、废品收购、商业宣传等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楼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他人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场所,严禁以任何理由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在公寓楼晚间关门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须留宿校外人员的,应当事先报请学生工作处批准。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异性。学生工作处有权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并视其情节报安全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和乱丢火种,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可能损伤人身安全的有害物品等。

第三十五条 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出楼,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有效证明,并经楼宇值班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楼内焚烧物品,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禁止在楼内饲养动物或将宠物带入楼内。

第三十七条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单位,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格审批,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交接手续完备,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流失、被盗。

第五章 车辆校内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学校,须经门卫同意,进行登记,按照《济大校字〔2024〕43号济南大学机动车门禁系统及车辆收费管理办法》执行。车辆进校后,应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不准鸣号。 大型车辆进入校园,需要填写《济南大学大型、施工、危化品车辆进出校园审批表》,安全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进入。车辆载货离开校园,需要由校内部门开具证明,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获准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服从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速(20公里/小时以内)、导向箭头及交通标识行驶,避让行人,按规定停放;严禁鸣笛、逆行、强行超车;严禁互相追逐、扶肩并行、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行驶;严禁攀扶、搭、拉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运动场骑车或在道路上学车。

第四十一条 机动汽车、电动汽车须有序停放在规划的停车场内或规划的道路停车位内,停车场通道及出入口禁止停放。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自行车须有序停放在车棚内或楼宇周边指定区域,禁止堵塞道路及消防安全通道,楼宇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第四十二条 未经学校允许,学生不得在校内骑乘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驾驶员在驾驶时须戴头盔,不准轰大油门。电瓶车按照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电瓶车管理的办法和学校具体规定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使用自行车,不得抢行、逆行、带人、双手脱把、扶身并行或曲折竞驶等,进出校门应自觉下车推行,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自行车。

第四十四条 未经允许,禁止外卖车辆进入校园。校园内禁止停放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任何车辆。

第六章 养犬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校园内所有单位、个人(包括居民、教师、学生和临时人员)及外来人员,禁止携犬进入校园。任何人员不得喂养和干涉学校安保人员对校园内流浪犬只的处置。

第四十七条 校园内划分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和禁止养犬区(禁养区范围为限养区以外的校园所有区域,包括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图书馆、体育场、礼堂、食堂、附属幼儿园、附属小学、校医院等。)

第四十八条 限养区范围为教职工宿舍区养犬人宿舍内。养犬人不得在宿舍楼道内遛犬,遛犬时段为每日晚21:00至次日早7:00,其他时段严禁遛犬。

第四十九条 养犬人必须携犬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取得养犬登记证后,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狂犬疫苗。

第五十条 携犬出户,须带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戴束项圈、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禁止使用伸缩犬绳,未成年人不得独自携带犬只外出;避让行人和车辆,对犬只在宿舍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须立刻清理,自觉维护宿舍和校园公共区域卫生。

第五十二条 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因违法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任何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任何人员发现犬只伤人、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流浪犬只,均须立刻拨打校园报警电话(主校区82767110 舜耕校区82769110)或110报警。

第五十四条 养犬人须自觉接受学校安保人员检查和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和规定人员,学校将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大型活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凡举办舞会、电影、文艺晚会、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必须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大型文体活动主办部门制定预防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的活动预案,落实活动设备物品防盗措施,安排专人维护活动秩序,确保活动人数不超员,无起哄闹事和打架斗殴等各种不文明行为。对妨碍和干扰活动的人员应及时劝阻和制止,不服从管理和情节严重的应交安全管理处处理或报警处理。

第五十六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大型活动审核备案,活动举办单位(责任人)提前三天填写大型活动申报审批表向学校安全管理处申请备案,核准后方可举办。安全管理处对大型文体活动有监督、检查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的职责,必要时派人参加并协同值班公安干警到公共场所检查督促;对安全管理工作预案不完善,无专人管理,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文体活动,有权责令停办或限期整顿后进行。

第五十七条 有校外人员参加或组织的大型活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六条、十三条规定,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大型活动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党委宣传部、安全管理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劝其停止。已经设置、安装的,安全管理处有权令其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组织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八章 商业营销活动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安全管理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和进行各类展销活动,商业营销活动应与学校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园内推销商品。

第六十四条 学生团体使用校内室外场地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主办者须持学校团委或所在学院出具的介绍信和活动申请,到安全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章 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由校内相关部门按照管辖职责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伤害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学生违反校园秩序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在校园内拒不配合安保人员查验身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骑乘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伪造、售卖、使用虚假校内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牌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未在指定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且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 在校内违规从事商业营销活动且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 在校内喂养流浪犬只或干扰安保人员处置流浪犬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其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安全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如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