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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济大校字〔2025〕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点,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相应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所获学分达到所学专业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通过毕业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为我校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指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专业主考学校为济南大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辅修我校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全日制本科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可以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可以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须由专家进行论证,具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联合学士学位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须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士学位审核、授予程序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 各学院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和其他毕业实习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列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组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人员进行学位申请。国际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材料审核由其所在培养学院负责。
  2. 各学院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人员名单、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人员名单、《济南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同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复核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国际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复核,由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协助教务处进行。
  3.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复核结果召开会议,通过审议票决产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教务处负责对各分委员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汇总,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
  4. 学位办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汇总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按照《济南大学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协助做好国际学生学位授予信息管理。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1. 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学校要求向继续教育学院自主提交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 继续教育学院严格审核,提出拟受理学位申请名单,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济南大学学士学位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毕业证有效信息、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论文答辩及全部课程成绩、所在单位做出的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报送学位办复核。
  3.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复核结果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审议票决产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报送学位办。
  4. 学位办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汇总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审核通过后,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济南大学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按照学校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完成必修环节,方可申请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进行学位授予审核的主要依据。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创新性成果可以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的重要参考。申请人在申请硕士学位前,在学期间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研究内容相关创新性成果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

  1.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2. 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发明人获国家授权专利1项;
  3. 作为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作为前五位完成人获厅局科研成果奖励1项。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
  4.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5. 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发明人获国家授权专利1项;
  6. 作为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作为前五位完成人获厅局科研成果奖励1项;
  7. 以第一完成人获所在类别(领域)认可的实践成果1项。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不低于本细则规定的创新性成果要求前提下,按照不同学科(类别)人才培养目标,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学科(类别)研究生硕士学位创新性成果标准及认定程序,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导师(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词句精炼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规范。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原则上用中文撰写;使用英文授课的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需用英文撰写的,应有相应中文摘要。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一定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二)学术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须与学术研究紧密结合,论文内容在相应学科具有先进性,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分析、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有一定的见解,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研究性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文献综述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与专业实践紧密结合,内容应体现学位申请人运用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审核要求和程序: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必须由导师审阅并写出评语,学位申请人须于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填写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申请等相关表格,同时登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提交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申请。 (二)学院研究生秘书根据培养方案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审核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学院组织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导师、秘书等人参加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实践环节以及在学期间取得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创新性成果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及专业实践等培养环节;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否完成,是否经导师审核通过。 (四)答辩申请审核通过后,鼓励各学院自行组织预答辩或相应形式的质量审查,广泛征求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意见。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实施“双盲”匿名评审,由学位办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学位办备案。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一般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和其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专业学位硕士答辩应有相关行业专家参加。新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授予前两届学位时,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学科(类别)助教或助教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工作。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作出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当场宣布。答辩会应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作出允许作者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重新答辩的决议或逾期仍未通过重新答辩者,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再次申请答辩,按照在校生申请答辩程序办理。

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的程序: (一)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公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 (三)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在校学习科研情况、送审专家意见。 (四)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时间在20~30分钟)。 (五)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列席旁听者也可提问。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做出评语,以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评价和决议(票数不公布)。 (八)答辩会结束后,由秘书负责整理答辩的材料并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审核工作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且在学期间取得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相关创新性成果达到所在学科(类别)硕士学位审核标准者,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方可向学科(类别)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科(类别)范围内申请学位人员的材料,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四)凡答辩委员会表决为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答辩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为不通过的,可以作出建议暂缓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投票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可以作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此类情况不必重新答辩,待有关问题得到纠正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作出相应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答辩委员会通过,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投票表决后认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并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者,可以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再次申请答辩的程序,按在校生申请答辩的程序办理。

(五)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及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在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六)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按照《济南大学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做好硕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协助做好国际学生学位授予信息管理。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并在学术研究领域或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能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进行学位授予审核的主要依据。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创新性成果可以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的重要参考。研究生在申请博士学位前,在学期间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研究内容相关创新性成果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按照学校关于高水平论文的认定标准执行)2篇。 (二)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且作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发明人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三)作为完成人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作为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且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在不低于本细则规定的上述创新性成果要求前提下,按照不同学科(类别)人才培养目标,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学科(类别)研究生博士学位创新性成果标准及认定程序,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导师(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词句精炼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规范。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原则上用中文撰写;使用英文授课的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需用英文撰写的,应有相应中文摘要。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内容、角度、方法、观点、理论等方面或某一方面有所创新。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应在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其他方面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应体现作者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等。 (三)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要符合学术研究或者专业实践的规范,应充分反映作者在学术研究领域或者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审核要求和程序: (一)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通过预答辩后,必须由导师审阅并写出评语,学位申请人须于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填写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申请等相关表格,同时登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提交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还应由申请人进行自评,填写《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自评表》,方能提交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 (二)学院研究生秘书根据培养方案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审核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学院组织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导师、秘书等人参加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实践环节以及在学期间取得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创新性成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实践等培养环节;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否完成,是否通过预答辩,是否经导师审核通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实施“双盲”匿名评审,由学位办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学位办审批。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一般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须单独组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答辩委员应为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导所占比例不少于2/3,校外专家比例不少于1/2。专业学位博士答辩应有相关行业专家参加。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专业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工作。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作出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当场宣布。答辩会应有记录。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作出允许作者在两年内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重新答辩的决议或逾期仍未通过重新答辩者,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再次申请答辩,按照在校生申请答辩程序办理。

如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而学位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学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答辩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的程序: (一)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公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 (三)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在校学习科研情况、送审专家意见。 (四)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时间40~60分钟)。 (五)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列席旁听者也可提问。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做出评语,以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评价和决议(票数不公布)。 (八)答辩会结束后,由秘书负责整理答辩的材料并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审核工作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且在学期间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相关创新性成果达到所在学科(类别)博士学位审核标准者,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方可向学科(类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科(类别)范围内申请学位人员的材料,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四)凡答辩委员会表决为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答辩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为不通过的,可以作出建议暂缓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投票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可以作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此类情况不必重新答辩,待有关问题得到纠正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作出相应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答辩委员会通过,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投票表决后认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并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者,可以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再次申请答辩的程序,按在校生申请答辩的程序办理。

(五)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及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在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六)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按照《济南大学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做好博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协助做好国际学生学位授予信息管理。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提出建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研究不授予或者撤销学位时,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第三十条 因考试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学位申请不予受理;因考试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受“记过”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的,学位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做好撤销学位后的相关善后工作: (一)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二)撤销学位的文件应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存入其学位档案,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专家评阅复核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结论有异议的,研究生按照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审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科生参照执行。 (二)答辩复核

  1. 个人申请。学位申请人对答辩结论有异议,可以在答辩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后,须及时核实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复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的,应重新组织答辩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答辩专家组组成按照首次答辩标准执行,但不能包含原答辩委员会委员。复核答辩仍未通过者,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成果认定复核
  4. 个人申请。学位申请人对成果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果认定结论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办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5. 学位办审查。学位办收到复核申请后,须及时核实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复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 相关部门复核。学位办委托相关学院进行复核。学院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对申请人成果进行重新认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1. 个人申请。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办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 学位办审查。学位办收到复核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学位申请材料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并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复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专家组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专家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意见为是否受理复核意见。 专家组一般由校外专家,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分成员以及学院、法律事务中心、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3. 相关部门复核。决定受理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核。

第三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使用规定的实践成果申请学位,主要流程应包括: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可行性论证、实践成果实施、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撰写、实践成果展示与鉴定或评审、实践成果答辩等。可行性论证、展示与鉴定、答辩等环节应有行业企业专家参与。 具体实施细则由各专业学位类别根据教育部和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证审议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可以申请授予硕士学位;通过答辩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因在学期间取得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创新性成果未达到学位申请基本条件不能授予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后不得再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必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如发现学位申请、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当事人的学位,还应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证书管理严格执行《济南大学学位证书管理办法》和上级相关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于申请我校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细则及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济大校字〔2021〕117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