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 返回


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济大校字〔2025〕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行政拘留等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达一定学时的(课程教学期间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非课程教学期间每天按6学时计算),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10学时及以上40学时以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 4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违纪、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3. 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 考试作弊、协同作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
  5.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的,根据学校认定结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扰乱正常生活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打架未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故意打架肇事的,从重处分;
  4.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 凡因打架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6. 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性质认定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二)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济南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给予处分。 (三)其他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扰乱正常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行为举止不文明,侮辱、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或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扰乱正常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其它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再次违纪时加重处分;三次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二条 处分的作出 (一)学校职能部门、学院或相关责任人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首先加以阻止,并收集固定证据、查清认定事实。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出具书面定性材料并送达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受处分的种类,学生本人在拟处分学生谈话告知记录表中签字确认。如本人拒绝签字,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四)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处分的送达 (一)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须将处分文件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上签字; (二)如本人拒绝签字,则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三)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四)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生效。

第十四条 处分的申诉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参照《济南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处分的解除 (一)受到处分的学生可根据其表现予以解除处分。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原则上在6个月后解除处分;记过原则上在9个月后解除处分;留校察看原则上在12个月后解除处分。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到期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后解除;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到期后经本人申请,本班同学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辅导员或班主任作出鉴定,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解除。 (三)毕业前一学期受到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的,原则上不予解除。 (四)受处分学生未解除的,休学期间,不影响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 处分的管理 (一)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 (二)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五)跨学院的或公共场所所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牵头,相关部门、学院配合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预科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济大校字〔2017〕9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