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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济大校字〔2024〕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不断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教高函〔2019〕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高字〔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学院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类别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项目级别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四条 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依托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立项、网上管理、网上结题。

第五条 项目学院应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实施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专家指导,规范项目申请、项目实施、项目变更、项目结题等,建立质量监控和保障机制。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主要面向全日制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项目申请者须学业优秀、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强、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每个团队组成人员不超过6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须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须有一名中级以上职称的指导教师。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 项目学院应组织专家对申报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推荐报送。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院推荐项目,按照学科分类,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推荐,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山东省教育厅。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别经教育部、教育厅评审通过后正式实施。项目实施分为一年期和二年期两种,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为一年期。项目主持人接到审批立项通知后,应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实施的规定时间,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增加、减少、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报告,经学校审核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无必要的原因和理由,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负责审阅项目内容,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查研究结果等。

第十四条 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要及时终止。未按计划进展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要限期整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终止项目,未发生的支出按规定及时收回。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设立项目资金,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按照自然科学类项目平均每项1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平均每项0.5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对创业实践项目,按照自然科学类项目平均每项5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平均每项2.5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按照自然科学类项目平均每项0.5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平均每项0.25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对创业实践项目,按照自然科学类项目平均每项2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平均每项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对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根据学校当年财务预算情况制定。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用于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资料费(含购置、打印或复印等)、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开展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耗材、化学试剂、小型设备等)采集和购置费,创业活动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办理费、注册费、税费,外出调研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创新创业训练相关费用等。

第十七条 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后,项目资金拨至首位指导教师“网上财务系统”,项目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学校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学院应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实验场地、设备等方面支持,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应根据实际情况面向学生开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 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结题申请书》,全面总结项目研究情况。 (一)创新训练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研究过程、经费使用情况、财务执行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研究报告情况、研究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收获、研究工作有哪些不足、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发表论文和获得专利情况等。 (二)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践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财务执行报告、创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虚拟企业运行情况、企业实践报告、创业报告等,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创业训练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创业训练成果等。

第二十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专家对项目团队提交的结题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院、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学校有关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