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济大校字〔2023〕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是落实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年审注销
第四条 社团登记成立,须按照类别向学院团委或其他指导单位申请,经学院党委或其他指导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
拟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及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 (一)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 (二)发起人和拟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三)指导老师确认书; (四)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 (一)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 (二)社团信息宣传、社团发展及主要获奖情况; (三)思想引领、团支部建设及发展情况,有无违规违纪情况; (四)财务状况、年度活动清单; (五)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等。
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由校团委对年审成绩优异、活动开展良好的社团,给予表彰。
第七条 新成立社团提交审批材料时间为每学年开学15个工作日内,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同一校区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经校团委审核,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和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十条 社团需要变更的事项,应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社团变更申请表,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团委进行核准。社团变更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社团章程变更; (二)指导单位变更; (三)社团指导教师变更; (四)社团负责人变更; (五)社团类型变更; (六)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我校相关规定的; (二)社团管理、社团活动等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严重侵犯社团成员利益的; (三)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经会员表决同意社团分立、合并的; (五)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六)无法联系到社团负责人或无明确指导单位的; (七)一学期内未举办任何活动,组织涣散、管理混乱,拒绝服从校团委或业务指导单位监督管理或违规开展商业性活动的; (八)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二条 社团出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节轻重由校团委或指导单位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社团违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未经审批违规开展活动; (四)严重侵犯社团成员利益; (五)违规开展商业性活动; (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毁学校声誉; (七)被学校认定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管理与指导
第十五条 社团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各级党组织各负其责,统筹协调,优化保障,不断提升我校社团工作整体水平。各社团指导单位要建立健全学生社团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统筹管理,每学年至少听取一次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各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各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校团委报告等。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九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鼓励实行双导师制,即选聘学科专业教师和专职辅导员两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根据工作专长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校团委负责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我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配合校院两级团组织加强对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由校团委对社团作出通报批评、责令停办特定活动、暂停活动限期整改、限期换届、勒令解散等处罚,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业务指导单位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社团。
第二十四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学代表、研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六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原则上每届任期为1年。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指导单位在校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活动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老师、指导单位同意。将联合活动方案报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一般应在校园内开展,确需在校外开展活动的,或者学生社团与校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进行联络、联合开展活动的,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并进行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举办的社团活动涉外和港澳台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所有学生社团活动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制作建立社团徽标、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的徽标、刊物、宣传材料等制作印刷出版前,应印制清样,附上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印制出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社团指导单位要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凡涉及接受媒体采访的,须经指导单位、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所谈内容应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留存活动审批、影像等相关资料。学生社团应在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指导单位提交活动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校团委及各指导单位要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条件和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校外经费资助,不得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指导单位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济南大学委员会所有。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