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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济大校字〔2025〕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以及《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师生员工应共同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及时报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法定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其他校领导、消防机构及其负责人,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各单位内部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各岗位负责人构成,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体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学校法定代表人和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履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安全管理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执行安全工作委员会决议,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求;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全校性防火检查与考核;协调处理消防安全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安全管理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负责校内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审查工作,具体包括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饰装修项目的消防备案申请,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备案材料审核。在完成校内备案程序后,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行政许可,并全程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及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法定程序; (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与考核。 (一)校园公共区域由安全管理处负责; (二)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三)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 (四)公共教室、学生食堂、校园内家属区,附属小学、幼儿园,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系统以及出租出借学校产权房屋和临时工宿舍,在校承建工程工地和临时生活区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基础教育中心等单位按照分工归口负责; (五)体育场馆、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礼堂、报告厅等场所根据隶属关系由归口单位负责; (六)学校相关部门与物业公司、保安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应当包含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条款,物业公司、保安公司负责合同条款规定范围和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其他未列明的范围和区域根据隶属关系由归口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组织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对消防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及“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到岗、到人。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考核及奖惩制度,明确所属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指导所属基层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楼栋(层)或房间(含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各类场馆、学生公寓等所有校舍)的消防安全,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五)保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管理好本单位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如有缺损及时向安全管理处报告;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装饰工程报学校安全管理处备案; (八)监督管理物业公司、施工单位等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的防火安全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包括: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超市、小学、幼儿园,驻校内快递、通信、金融等单位,车库、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文物古建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实验室、计算机房、教学技术支持保障中心和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以及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就业咨询及其他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所举办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向学校安全管理处备案,并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安全管理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应当确定一名安全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须有学校安全管理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安全管理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安全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由安全管理处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按照维修工程管理相关办法分工负责。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礼堂、会议中心和计算机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安全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校内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态,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等情况; (三)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四)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场所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图书馆、会堂、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三)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 (四)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六)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七)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八)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九)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十)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十一)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危害性的。

第三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加强演练,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等技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依法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保管人员; (五)实验室、机房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新上岗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达到100%;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各学院(科研平台)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当事先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安全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同安全管理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和单位内部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等情形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消防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下发的其他消防管理规章制度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附件1 济南大学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2. 附件2 济南大学改建、扩建、装修项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附件3 济南大学志愿消防队管理规定
  4. 附件4 济南大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 附件5 济南大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6. 附件6 济南大学消防安全承诺书
  7. 附件7 济南大学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8. 附件8 济南大学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制度
  9. 附件9 济南大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